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的部件范围、检验监督的项目、内容及相应的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金属部件的监督:
a)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高温承压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管道、联箱相联的小管。
b)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导汽管、联络管。
c)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2MPa锅筒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
d)工作压力大于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蒸发段、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e)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f)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螺栓。
g)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00℃的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
h)300MW及以上机组带纵焊缝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名词术语
5 金属材料的监督
6 焊接质量的监督
7 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及导汽管的金属监督
8 高温联箱的金属监督
9 受热面管子的金属监督
10 汽包的金属监督
11 给水管道和低温联箱的金属监督
12 汽轮机部件的金属监督
13 发电机部件的金属监督
14 紧固件的金属监督
15 大型铸件的金属监督
16 金属技术监督管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职责
附录B(资料性附录)电站常用金属材料和重要部件国内外技术标准
附录C(规范性附录)电站常用金属材料硬度值
附录D(规范性附录)低合金耐热钢蠕变损伤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