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于1996年9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代替GB16543—1996《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本标准规定了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系统中煤粉爆炸预防与防护措施的基本要求。适用于炼铁厂高炉喷吹烟煤以及烟煤与无烟煤混合喷吹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操作、维护、检修及管理。本标准与GB16543—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了原标准中的不规范格式(第2章标题“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第3章标题“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多管路喷吹工艺”、“混合煤”、“惰性气体”、“原煤贮运系统”和“泄爆导管”等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检修安全责任人(见4.1);
———增加了设计、生产过程中,应控制的危险因素[见4.3a)、l)、m)、n)];
———对高炉喷吹烟煤系统的设计部门提出了更详细、具体的要求(见4.6);
———细化了高炉喷吹烟煤系统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见4.9);
———增加了对“混合煤喷吹”和“烟煤质粒煤喷吹”的安全要求(见4.10、4.11);
———增加了对高炉喷烟煤工程试车前的安全验收要求(见4.12);
———增加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方面的要求(见4.13);
———修改了对输煤、喷煤管道内流速的要求(见5.3.4);
———增加了原煤贮存系统加喷水装置的要求(见5.6.7);
———增加了针对煤粉仓、磨煤机着火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见7.5.7、7.5.8)。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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