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为增加重型和长型车辆、低速车辆及其挂车后部可见度而使用的标志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
a) 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1)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 类车辆;
2)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 类车辆;
3) 长度超过8.0m 的O1、O2 和O3 类车辆;
4) 以及O4 类车辆;
b) 低速车辆:由于结构原因,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M、N、O 类车。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978 标准照明体和几何条件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8427—199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eqvISO105-B02:1994)
GB/T10485—2007 道路车辆 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 环境耐久性
GB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