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生产单位和在电力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的基本电气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66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
具有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电、变电和配电企业所有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具有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用电单位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及其相关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和用电单位也可参考使用。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作业要求
5 安全组织措施
6 安全技术措施
7 电气设备运行
8 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安全措施
9 带电作业
10 发电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
11 在六氟化硫(SF6)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12 在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13 二次系统上的工作
14 电气试验
15 电力电缆工作
16 其他安全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电气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紧急抢修单格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附录F(规范性附录) 标示牌式样
附录G(资料性附录) 操作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