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含现场混装炸药)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则、综合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管理,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民爆物品科研、检测单位可参照执行。
前言 Ⅰ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综合安全管理 3
6 生产工艺管理 5
7 设备与设施管理 6
8 作业场所管理 10
9 运输与储存管理 11
10 试验与销毁管理 14
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报告 1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18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乳化器和螺杆泵的主要技术参数 2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
危险品定量 2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起爆器材生产线危险工房(工位)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和危险品定量 2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 2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档案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