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
本标准中的复检仅适用于分立个体组成的核查总体,不适用于散料。本标准中的复验适用于样本产品的测试结果的误差服从或近似服从正态分布的情形。
当以不合格品百分数表示核查总体质量水平时,核查总体量犖应大于250且总体量与样本量之比应大于10,即犖/狀>10。当核查总体量不超过250,或总体量与样本量之比不大于10时,则由本标准检索出的抽样方案是近似的,应慎重使用,也可按GB/T13264中规定的方法确定抽样方案。
前言Ⅰ
引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定义和符号1
3.1 术语和定义1
3.2 符号3
4 对样本产品的复验程序及实施4
4.1 在重复性条件下所得测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验方法和最终报出结果的确定4
4.2 在再现性条件下所得测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验方法和最终报出结果的确定5
4.3 在中间精密度条件下所得测试结果可接受性的检验方法和最终报出结果的确定6
4.4 应用示例7
5 对核查总体的复检8
5.1 核查总体的复检程序8
5.2 复检抽样的实施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质量核查抽样检验的综合OC 曲线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