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修改采用法国标准RCC-I(1997法文版)。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如轻水、重水反应堆、气冷堆)核电厂。本标准主要针对核岛厂房的消防设计,常规岛和核电厂配套设施(BOP)的消防设计除执行本规范以外可参考、遵照国内相关设计标准。鉴于国情,在修改采用RCC-I时所作的主要改动为:
——按GB/T 20000.2-2001《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规定对参照版本的格式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结合国内核电建设经验对参照版本的部分技术性条款作了修正或补充;
——参照版本附录A引用的法国标准转换成国内相应的现行消防标准规范;
——根据我国核安全法规要求,增加了“火灾危害性分析”章节。
前言Ⅲ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防火设计总要求3
5 厂房与设备的消防措施26
6 质量保证33
7 火灾危害性分析34
附录A(资料性附录)规范标准3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抗震鉴定36
附录C(规范性附录)防火贯穿孔封堵的水密封性试验37
附录D(资料性附录)防火门的耐久性试验41
附录E(资料性附录)运行及定期试验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