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爆炸危险场所防爆安全导则。包括各类爆炸性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时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工人)安全保护,以及爆炸危险场所用设备和防护系统。可作为爆炸危险场所业主对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的最低要求,以及各类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防爆安全内容的结构基础,和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安装和使用的技术基础。
1.3 拟在爆炸危险场所之外使用,但是对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有关联或者对安全功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亦包含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爆炸危险场所的业主应遵循本标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计、制造、销售、使用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1.5 若其他法律、法规对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安全要求,则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也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业主对爆炸危险场所工作人员安全保护特殊要求应在相应专业标准中具体化,并通过相应的论证、验证,补充技术数据加以规定。
1.6 本标准暂不适用于下列设备和防护系统,以及该环境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爆炸危险完全是由于爆炸性材料物质或不稳定的化学物质所引起的那些设备和防护系统;医学环境的医用设备;由物质与大气中除氧气外的其他氧化剂反应产生的爆炸或者由其他危险反应或非大气条件产生爆炸的场所的设备、防护系统和元件。
前言 Ⅰ
引言 Ⅱ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对危险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要求 3
6 危险场所划分及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规定 5
7 设备、防护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5
8 确定设备类别及其保护级别的准则 6
9 设备、防护系统设计和结构的防爆安全基本要求 8
10 检验和评定 1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主要符合性基础标准 1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除煤矿瓦斯气体和/或易燃煤粉环境之外的其他爆炸性危险场所划分原则 2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Ⅱ类、Ⅲ类设备和防护系统选型原则 21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矿井危险环境条件分级概念及其设备和防护系统的选择 22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改进潜在爆炸性环境危及工作人员安全和健康保护的特殊要求 24
附录F(规范性附录) 可能出现爆炸性环境的场所的警示标志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