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构造、标志和试验要求。此类燃料电池系统是可移动、不固定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的作用是产生电能。
本标准适用于在室内或户外使用、额定输出电压不超过600V(交流)或850V(直流)的交流型和直流型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此类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不应使用于IEV426-03-01规定的危险位置,除非根据IEC60079-0:2007对系统加装了额外的保护措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便携式燃料电池发电系统:
a) 固定连接(硬接线)于配电系统;
b) 固定连接于公共燃料分配系统;
c) 对电网供电;
d) 为道路车辆提供动力;
e) 在民航客机上使用。
为混合动力车辆(由蓄电池提供车辆动力和能量)的蓄电池充电的燃料电池不属于本标准范围。
以下燃料和燃料原料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例如丙烷和丁烷;
———液态醇,例如甲醇和乙醇;
———汽油;
———柴油;
———煤油;
———氢气;
———在空气或氧气环境中,浸渍在电解液(例如盐的水溶液或碱的水溶液)中的金属(例如Mg、Al或Zn)或者合金;
———氢化物。
本标准不排除类似燃料或非空气来源氧化剂的使用,前提是通过附加要求列明其特定的危险。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6
4 设计和结构要求 10
5 说明书 23
6 标志 26
7 型式试验 27
8 例行试验 4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蓄电池的通风率 4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强振动环境中的冲击及振动限值 45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测量的不确定度 47
参考文献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