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的可靠性分析工作的可接受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要求可靠性分析的核电厂安全系统。本标准涉及的方法也适用于要求可靠性分析的下述系统或系统的一部分:与安全有关的系统、涉及到与安全有关和非安全有关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的其他系统。本标准也适用于核电厂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维护和维修等各个阶段。分析的时机选择取决于分析的目的。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核反应堆安全系统的可靠性分析。本标准代替GB/T 7163-1999《核电厂安全系统的可靠性分析要求》,与GB/T 7163-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第3章术语和定义章节仅保留了可用性和可靠性的描述,其他术语取消;
b)工作内容中增加“c)评价设备鉴定记录”一项内容;
c)4.2.2 调整了各项工作顺序;
d)去掉了4.5文件相关的内容。
本标准是GB/T 13284.1-2008《核电厂安全系统 第1部分:设计准则》的细则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204—2008 核电厂安全系统定期试验与监测
GB/T9225—1999 核电厂安全系统可靠性分析一般原则(IEEEStd352:1987,M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