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制化工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不透性石墨制化工设备及零部件。不透性炭制化工设备及透性石墨制化工设备也可以参照使用。
石墨设备适用范围:
a)最大工作压力为2.4MPa;
b)石墨壁温度在600C^400℃之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石墨设备:
a)直接用火焰加热的石墨设备;
b)核能装置中的石墨设备;
C浇注类石墨设备。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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