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加油过程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实际行驶排放(RDE)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气型式检验的要求和确认,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的型式检验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用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生产企业的要求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R M1、M2、N1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的规定通过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汽车。
使用附录K中未包含燃料种类的汽车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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